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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干部级别的沿革

时间:2020-04-01 20:18:07        来源:

井延坡工作室|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干部级别的沿革

■ 徐平 中国军网

干部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调整军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我军在战争年代,因受条件所限,始终没有建立起干部等级制度,物质待遇基本上官兵一致。中央军委曾于抗日战争爆发后的1939年和抗日战争结束后的1946年两度提出实行等级制度,但因“超过现有物质基础”和大规模内战爆发而被迫中止。

新中国成立后,我军的物质基础有了较大的改善,军队正规化建设开始起步。经过几年的准备,我军的干部等级制度于1952年正式建立起来。此后,我军干部等级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四个时期:

实行军队干部级别时期(1952~1965年)

新中国成立不久,我军干部等级制度的建立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950年9月,朱德总司令在军委总干部管理部全体会议上提出:“部队三等九级的等级制必须建立,尽量争取在明年的服装上把阶级标明出来。”这里说的阶级,就是军衔等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部印

同年11月,总干部管理部召开全军第一次干部工作会议,重点讨论了干部的评级问题。1951年2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关于干部评级工作的指示》,规定凡人民解放军所属陆、海、空军各兵种,所有部队、机关、学校,全体干部均进行评定;凡任职三年的班长,及具有五年军龄之警卫员、通讯员、电话员、侦察员、卫生员、驾驶员、老战士等均可参加评级。并确定全军干部的评级工作于当年完成。后因中共中央提出整党任务,为了使评级工作在思想、组织上作充分的准备,中央军委又决定1951年进行试评,取得经验,1952年结合整党进行。经部分军区试评后,1952年4月根据总干部部指示,全军干部评级工作全面展开,并于当年基本结束,正式建立了我军干部的等级制度。

1952年我军评定的干部级别,从军委主席到副排级共计9等21级:

军委主席、副主席、总司令级;

大军区司令员、政委级,军委委员级;

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

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

正师级,副师级,准师级;

正团级,副团级,准团级;

正营级,副营级;

正连级,副连级;

正排级,副排级。

新中国成立后我军第一次评定的干部级别与现在干部级别不同的是:第一,大军区级高于军委委员级。当时的军委委员有20多人,而大军区司令员、政委则不到10人(有些是司令员兼政委),所有的大军区司令员和政委都是军委委员。第二,军以上为兵团,与当时部队实际编制相同,野战部队为野战军(与大军区同级)、兵团、军、师;军区为一级军区(大军区)、二级军区(兵团级)、三级军区(军级)、军分区(师级)。第三,兵团、军、师、团均为正、副、准三级,各级正职为“正级”,副职为“副级”,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为“准级”。第四,最低一级为副排级。

此后,这一等级体系除了个别级别稍有调整,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1955年1月全军军官实行薪金制时,干部等级取消了军委委员级,从军委主席至副排级共20级。1960年,军委主席、副主席级改为元帅级,其他级别不变。

1955年10月,我军首次实行军衔制,军官军衔设4等14级:

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我军1955年实行军衔制后,军人薪金仍以干部级别为标准,军衔没起什么作用。只是从1958年3月至1965年3月的军官住房面积、1957年1月至1965年5月因公外出的交通席别上,是以军衔为衡量标准的。其他福利待遇,仍是以干部级别为基本标准的。

实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时期(1965~1980年)

上世纪60年代初,中国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中苏关系破裂、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叫嚣“反攻大陆”等重大经济、政治事件。党中央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发扬光荣传统,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官兵关系,缩小等级差别,防止修正主义。1964年,为了保持我军艰苦朴素的光荣传统,增强军队和地方的团结,军委考虑减低军队干部的薪金,同地方干部适当拉平,并拟定了减薪方案,由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贺龙元帅和总参谋长罗瑞卿大将到北戴河向毛主席汇报。1965年2月,中央军委正式作出《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将军官现行级别改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当时称为“减薪定级”。军队干部减薪定级后的级别,设23级,但1、2、3级的工资额相同,实际上可以视为同一级。

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原本是两个不同的等级系列,因牵涉到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套改行政级别等问题,早在1953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对军队团以下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首次做了规定。1957年7月,国务院重新公布《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对军队正师以下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级别比照,规定如下(其中团以下级别的比照与1953年的规定相同):

正师级,比照11级;

副师级,比照12级;

准师级,比照13级;

正团级,比照14级;

副团级,比照15级;

准团级,比照16级;

正营级,比照17级;

副营级,比照18级;

正连级,比照19级;

副连级,比照20级;

正排级,比照21级;

副排级,比照22级;

正班级,比照23级。

军级以上干部如转业地方工作时,按其新任职务和本人的具体条件评定。

这次改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主要以原军队级别为依据,并参考干部的任职。1965年2月,中央军委对军队各级基准职务改定地方行政级别的定级幅度做了规定: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3~6级;

副总参谋长,总政副主任,总后部长、政委,军区、军兵种司令员、政委,军事科学院、高等军事学院院长、政委:4~7级;

总后副部长、副政委,军区、军兵种、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兵团、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司令员、政委:5~8级;

军区、军兵种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勤部部长,兵团、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副司令员、副政委,军长、军政委,省军区、要塞区、守备区、海军基地、舰队航空兵司令员、政委:7~9级;

副军长、副政委,军参谋长、政治部主任:8~10级;

军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师长、师政委,军分区司令员、政委:10~13级;

副师长、副政委、师参谋长、政治部主任:11~14级;

师副参谋长、政治部副主任、后勤部部长,团长、政委:13~15级;

副团长、副政委、团参谋长、政治处主任:14~17级;

团副参谋长、政治处副主任,营长、教导员:16~18级;

副营长、副教导员:17~19级;

连长、指导员:18~21级;

副连长、副指导员:19~21级;

排长、司务长:21级、22级。

 

责任编辑:胡光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