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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不为人知的一面金兵进攻时临阵脱逃

时间:2017-07-07 21:14:03        来源:

  明代宦官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包括选用制度、管束制度、奖赏制度、病老丧葬制度等。

  选用制度。当时规定,凡自愿阉割要求成为宦官者,事先必须得到官府的批准。明代曾规定,一家有四五个孩子以上、愿意将其中的一个孩子阉割者,由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待收补之日选用,如果私自阉割,一经发现,课以重治,邻居知而不报者,一并治罪。但是,这一规定并未能严格遵行。从明代录用宦官的实际情况来看,除了按照规定报名就阉、候补收用者之外,朝廷还大量直接录用了那些未经报名起送而私自至京的自宫者。明代宦官录用事务的主管机构为礼部。但是,随着司礼监地位的不断提高,录用宦官事务逐渐由司礼监会同礼部办理,宦官机构在实际上已拥有相当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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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束制度。在明朝初年,明太祖明确规定,“寺人不过侍奉洒扫,不许干与政事”。除此之外,明廷还曾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宦官管束惩罚的具体制度。宦官犯法,照例由司法机构逮问治罪。或下刑部狱,或下都察院狱,或下锦衣卫狱,并由法司议罪。为了惩治宦官在外犯法,明廷还特意强调了“有司”惩治犯法宦官的职权。对犯法宦官的惩罚方式,主要包括死刑、籍家、革职、革荫、降职、调斥、杖笞等。

  明宣宗赐宦官银皿奖赏制度。宦官因功劳或因受到君主宠幸,除擢升官职外,其他奖赏方式还有赐金银、加禄米、赐免死诏、赐印记、赐敕旌励、赐祭赐祠、父母授(赠)官号、弟侄族人荫官授爵等。

  病老丧葬制度。宦官年老有病,多退居京城内外各寺庙,供给柴米、冬衣、靴料,以颐享天年。宦官供职内廷期间,如患病可到安乐堂就治,病愈后销假继续供职。如果病故,则由内官监给棺木,由惜薪司给焚化柴,抬至净乐堂焚化。地位较高的宦官死后,可以特旨赐葬并建造碑亭享堂。

  明初,内廷宦官机构开始设立。明太祖统治期间,宦官机构及有关职官设置变动频繁,宦官数量不断增加,相关机构逐步膨胀。到洪武年间,明代宦官机构及职官设置已基本形成定制。明代的宦官机构,以“二十四衙门”为基本主体。二十四衙门包括有十二监、四司、八局。宦官除在内廷任职之外,还能出任各种外差使职。按照原来的规定,这二十四衙门主要只是在皇帝周围服役、为其生活服务的部门。但事实上,明代的宦官已经发展成为极其重要的政治势力,不但掌管了宫廷内有关饮食起居的一般事务,还控制了全国的军政要务。